问题 | 法律服务所代理范围 |
释义 |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二、人和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各种询问,做出解释和回答,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方法和依据,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服务,并通过这项业务进行法律宣传教育。 三、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公民和法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和法律,代为书写各种法律事务文书,为委托人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帮助。 四、代理参加民事诉讼案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民事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五、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主持调解纠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协助当事人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运用说明疏导的方式,主持对纠纷进行非诉讼调解,促使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七、代理各类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各类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申诉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申诉活动。 八、办理见证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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