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强制执行30天了没有消息,根据情况,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 5、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 6、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7、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书之后,会在六个月之内联系当事人,如果在六个月之内没有作出裁决,那么当事人还可以继续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请; 8、当法院作出了申请裁决之后,通常会在两年之内要求应该执行的人履行行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法院会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