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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适格被申请主体要满足哪些条件
释义
    1、必须是具有行政复议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即(1)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2)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3)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一个机关的内部单位。
    2、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即被申请人资格最终由行政复议机关确认。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可拒绝受理,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不合格,则可依法予以更换。
    一、不允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是什么?
    不允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是行政复议决定已经做出来了。下列情况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只有申请人申请才能撤回;
    (二)
    申请人必须是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即使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或者撤销了原来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只有申请人愿意接受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才可认定为撤回。如果申请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行政复议应当继续进行;
    (三)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
    (四)申请人必须说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是规避法律,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请人的胁迫。
    二、不服行政机关可申请行政复议吗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受理,因涉及到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等因素的问题,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结合《行政复议法》第6、9、10、11等规定可知,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因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有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进行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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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2: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