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庭前调查指的是法院开庭审理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是对案件事实证据查证的一个过程。 具体内容如下:审判人员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诉讼活动。是法庭审理案件的中心环节。许多国家的诉讼法典将法庭调查规定为庭审中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法庭调查内容包括陈述、讯问、举证、质证、认证等。 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