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属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举报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对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 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提出同一举报事项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查询方式。 举报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的举报件答复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举报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提请复查或者复核。 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和有群体性事件倾向的举报事项,应当立即受理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涉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对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能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举报人;不能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举报人,但举报人联系不上的除外。 法律依据: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举报件办理部门未及时转送或者报告办理结果的,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催办。 第十四条 上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发现向下级交办的举报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督办: (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二)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反复举报的; (三)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五条 各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应当视情况抽查、回访已经办结的举报件,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