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法、预后及可能的风险等,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病历和检查报告。同时,医疗机构应当记录患者的既往病史以及过敏史等信息。如患者或其家属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未被告知患者既往病史的存在,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医疗事故责任制,对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医疗记录和健康档案,记录患者的基本情况、病史、体检结果、诊断、治疗方案、治疗效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存在瑕疵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事项而没有提示对方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