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驾开过检车被罚怎么办?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关于代驾行为的一些争议和问题,包括代驾在执行检车任务时被罚款该怎么办,以及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归属问题。大多数观点认为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代驾公司承担责任,但也存在认为车主完全可以通过打车等方式解决出行问题的观点。在处理代驾交通事故时,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首先确认事故双方的责任,之后再根据双方内部约定确定各自的责任。 法律分析 一、如果代驾在执行检车任务时被罚款,该怎么办? 代驾行为本身是出于社会需要的考虑,但在代驾过程中,容易发生车主车辆被盗、车辆受损以及交通事故后责任归属不清等问题。有人认为代驾能够方便人们的出行,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车主完全可以通过打车的方式来解决出行问题。因此,对于是否允许代驾或者禁止代驾等观点存在差异。 车主和代驾之间是一个委托关系,代驾受托将车辆驾驶到指定地点,法律没有规定受托人必须对车辆进行相关的检验。因此,车辆没有年检严格地说是车主的事,不过上路被查,交警部门一般会处罚机动车驾驶人。但是,毕竟这不是“代驾”的过错,因此“代驾”可以要求车主赔偿自己的损失。 二、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法律界的观点也不一,有的认为是雇佣关系,有的认为是承揽关系,有的认为是委托代理关系,其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出事故后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怎么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现在普遍采取的观点是承揽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给第三人或自身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指示或者选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也就说在代驾过程中除车主有过错外,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建议车主聘请专业的代驾公司并签订合同。政府应尽快完备行业标准,立法部门出台相应法律法规。 如果代驾中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首先确认事故双方的责任。在代驾者负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车有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可向有过错的代驾人追偿);如没有保险,则由代驾者承担责任。事故若致使他人人身受到伤害,没有投保或存在保险差额的,代驾者和车主应首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根据双方内部约定确定各自的责任。代驾者是受单位指派代驾,属职务行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是驾驶员本人,而应该是所在的公司。 按照我国交通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机动车要进行年检,只有通过年检才能合法上路。而给汽车年检是车主的事情,和代驾没有关系。如果代驾开过检车被罚,其可以向车主进行索赔,要求赔偿损失。目前关于代驾和车主的关系,还存在争议,普通的观点是双方是承揽关系。 结语 无论是代驾还是车主,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果代驾在执行任务时被罚款,车主可以要求代驾赔偿自己的损失,但车主也应该尽到自己的责任,确保车辆的安全。双方应该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政府也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代驾行业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审 验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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