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如下: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2、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3、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4、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