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与离职日期是否相同? |
释义 | 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和离职日期通常是同一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也可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和离职的日期,一般为同一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与离职手续是否存在差异? 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与离职手续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差异。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是指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是根据合同条款或双方协商决定的日期。而离职手续则是指员工离职时需要完成的一系列程序,如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等。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与离职日期是相同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可能与离职日期不一致。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员工和雇主应当仔细核对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以确定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和离职手续的具体差异,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结语 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与离职手续可能存在差异。合同终止日期是根据双方协商或合同约定确定的,而离职手续则是员工离职时需要完成的程序。通常情况下,二者是相同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员工和雇主应仔细核对合同和相关法规,确保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和离职手续的一致性,并按规定进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通知期限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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