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比如这些情况也可以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租赁商品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支付物业费、离休、退休、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