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其中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属于财税[2002]29号文件所说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符合免税条件处理固定资产收入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八、九行和附表一的第三项“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明细”内; 3、不符合免税条件处理固定资产收入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五行,按4%计算税额填在21行,减半征收的减征额填在23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