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款能否发放?土地使用证是否为关键? |
释义 | 拆迁补偿:没有土地使用证,但提供办理用地和建设手续证明,可获得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补偿金额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日房屋市场价格。 法律分析 没有土地使用证在拆迁时,如果能够出示办理用地手续与建设手续的相关证明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得到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是否受土地使用证的限制? 拆迁补偿款的发放通常受土地使用证的限制。土地使用证是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拥有土地使用证的个人或单位才能合法使用土地。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补偿款的受益人未能提供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可能会对其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产生影响。因为土地使用证能够证明受益人是否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存在争议,相关部门可能会暂停或延迟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以确保拆迁补偿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因此,持有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具有关键作用。 结语 在拆迁过程中,持有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对于获得补偿款至关重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如果能提供办理用地手续和建设手续的相关证明,有可能得到补偿。然而,拆迁补偿款的发放通常受土地使用证的限制。因此,确保持有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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