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市根据省通知要求,经认真分析研究,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职工平均工资、周边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同步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940元每月调整为2020元每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元每小时调整为18.5元每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