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监外执行的办理:由监狱、看守所提出 暂予监外执行 的书面意见,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