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监外执行的办理方法 |
释义 | 监外执行的办理: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向决定机关提出意见。决定机关接到检察院意见后,应立即重新核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 法律分析 监外执行的办理:由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拓展延伸 监外执行的程序与要求 监外执行是指对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暂时离开监狱,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行的一种方式。监外执行的程序与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罪犯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其次,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决定是否同意监外执行;然后,一旦获得监外执行的批准,罪犯需要严格遵守监外执行的规定和要求,如遵守居住地的限制、报到制度等;最后,监外执行期间,相关部门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罪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监外执行。通过监外执行的程序与要求,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结语 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严谨,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后,需要抄送给人民检察院,并允许检察院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在接到检察院的意见后,必须重新核查决定,并依法进行处理。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要求罪犯提出申请并满足一定条件,经过审核批准后,罪犯按照规定执行监外执行。这一程序与要求的严格执行,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促进罪犯的改造,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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