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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号权的性质如何界定
释义
    (一)财产权说
    因为商号权中包括了商号的转让权和商号的许可使用权,而这两项权利的行使无疑会获得财产性的收益。所以,商号这种名称并非营业主体的人格,故而它不属于人格权范畴而属于财产权范畴,是财产权的一种
    (二)人格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的人格利益,名称是它们之间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其次,名称权具有人格权的全部特征,是固有、专属和必备的权利。再次,名称权具有某些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但这是其附属性质而非本质属性。因此,名称权(商号权)是人格权。
    (三)双重性质权利说
    也是一种财产权。商号权既与商事主体本身有紧密联系,又是商事主体的财产的一部分.一方面,对于法人等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来说,拥有自己的名称是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必然归结,即使对于那些不具备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要以团体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享有名称权。另一方面,名称权也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其中,名称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权完全可以作为财产权的标的。由于名称无固定形态,故属于所谓无体财产。
    一、商号权的特征包括哪些
    (一)是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
    (二)是商号权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商号权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三)是商号权可以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相关知识:商号权的内容
    1、使用权。即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
    2、禁止权。禁止他人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
    3、转让权。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
    4、许可使用权。商号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通过商号权性质和内容的学理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商号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
    二、商号权的取得
    商号权的取得,依各国立法的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使用取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我国有关商号权的法律中均采登记生效主义。例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对于国内当事人而言,只有商号的登记日期早于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当事人才有资格主张其在先商号权。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的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受到保护,而无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组成商标的一部分。因此对于依据外国法律登记成立的当事人而言,并不要求其商号在中国登记注册,但应证明其商号在中国进行了在先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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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8: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