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释义 |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资格,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复核程序解决异议。交通事故认定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具有重大影响,质证推翻认定结论困难。因此,当事人应充分利用复核程序解决异议,否则认定结论基本上是确定的事实。 法律分析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吗? 律师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技术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直接对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当事人针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而该违法行为认定影响到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撤销原认定结论,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的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交通事故认定关系重大,不仅涉及到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是否成立,还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份额。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只具有“证据”性质,但是司法实践中通过庭审证据质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是十分困难的事情。 因此,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应该充分利用复核程序解决;否则,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基本上“铁定”事实。 拓展延伸 争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 争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当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寻求解决。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议。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将争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都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程序来解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争议。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具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可行性。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应充分利用复核程序解决争议。尽管交通事故认定具有重大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庭审证据质证推翻认定结论十分困难。因此,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程序来解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争议,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七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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