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公寓时需要注意的合同签署细节 |
释义 | 公寓买卖合同签署注意事项及买卖合同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内容、双方信息、房屋情况、价格及付款方式等,合同需签字或盖章成立;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事项,如不可抗力、违约等。 法律分析 一、公寓买卖合同签署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般来说,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内容通常会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而基本条款中又包括合同约定的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具体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房屋的基本情况描述;房屋面积的约定;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使用权性质即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使用年限等情况;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及交付期限;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事项;合同效力。 综上所述,因此买方与卖方可根据这些内容进行制作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都觉得没有问题的话,那么双方就可在个人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当然了,你也可以不用这么麻烦自己制作,直接到相关部门打印一份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即可。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要件如下: 1、买卖双方当事人具有买卖房屋的合意; 2、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当事人已经协商确定; 3、双方签订了合同,均已签字或者盖章。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法定事项 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结语 合同签署需注意事项: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面积、价款、交付期限、质量标准等。合同需明确双方信息、房屋情况描述、土地使用权性质、付款方式、产权转移登记等。制作合同后双方签名即成立,也可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合同成立要件:双方具有合意、基本内容已确定并签字或盖章。根据《民法典》,合同书形式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即成立,或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并对方接受即成立。合同解除法定事项: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目的、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迟延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违约致无法实现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定期合同可随时解除,须提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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