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不同意分期还款可以再次与对方协商,关键是提出的方案要让对方能够接受。是否同意分期还款,这是对方的权利,法院无权干涉。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原告不同意,可以提起上诉,如是被告请求分期给付原告不同意,需要按照判决书给付。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