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充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
释义 |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是一年。撤销权是单方面的权利,当事人应该自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在一年之内没有行使该权利,则视为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撤销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不再支持其行使撤销的权利。 一、撤销权消灭的条件有哪些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如下: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四)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如何行使? 行使重大误解的撤销权的方式是:1、由行为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2、行使撤销权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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