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层级监督的形式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监督、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监督、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的监督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