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国内的律师或亲属作为代理人,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应诉。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 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国内的律师或亲属作为代理人,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应诉。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书面处理意见。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本人仍应出庭,如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此书面意见可经大使馆或领事馆证明后寄交。 一、涉外离婚起诉需要什么程序 涉外离婚诉讼流程如下: 1、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向居住在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 3、被诉方接到法院诉讼文书后,至少有30日的答辩期,在此期间被诉方可以书面进行答辩; 4、法院缺席审理,裁判文书无法送达的话,也应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个月; 5、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国外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为30日,在国内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仍为15日。 一、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条件如下: 1、双方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涉外诉讼离婚所需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