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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适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释义
    哪些情况不应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条件
    依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对方的确是属于有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话,即使对方有这个嫌疑,也不得进行逮捕,需要进行监视居住,或者是有一些重大疾病需要就医的,
    
     该内容由 黄勋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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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5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