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第97条内容 |
释义 | 随着法律的完善,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件明显减少,但仍存在变相违法情况。刑诉法规定了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期限,但有些流于形式。实践中,很多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未被放人或变更措施,违反了刑诉法规定。对此,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可以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控诉。刑诉法还规定,发现强制措施不当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及时撤销或变更,并通知原批准机关。 法律分析 现在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公检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案件相比之前十几年明显变少了。但是现实中还是存在着不少变相违法的情况。我国刑诉法为了限制公检法的权力,对刑事诉讼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是有一些流于形式。比如我国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与之相对应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批捕但是羁押期限届满,公安机关还是不肯放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实际上已经违法了我国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对于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对检察院或法院提出控诉。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结语 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公检法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案件相比之前十几年明显减少了。然而,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变相违法的情况。我国刑诉法对于限制公检法的权力,作出了严格规定,但有些规定流于形式,如刑诉法第九十七条。这一条明确规定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应予以释放或解除强制措施,相关人员也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与之相对应的是刑诉法第八十九条,对于被拘留的人提请逮捕的时间也有明确规定。然而,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未被放人或变更强制措施,违反了刑诉法九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对检察院或法院提出控诉。刑诉法第九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及时撤销或变更,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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