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3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3、《税收完税凭证》;4、购货方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5、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复印件;6、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足以证实销售业务发生及相关情况的书面确认证明。 法律客观: 《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