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如何采信 |
释义 |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一、刑事诉讼证人证言有什么特点 刑事诉讼证人证言有以下特点: 1、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而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 2、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 3、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 4、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过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人权利义务 一、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 2、陈述权。 3、控告权。 4、人身自由权。 5、要求保密权。 6、请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7、请求补偿费用的权利。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由谁来承担,针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规定又有所不同。 二、证人应履行的义务: 1、有作证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 2.如实作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4.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十三、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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