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产住房的主要特点是公产住房的所有人是政府、单位、行政事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公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投资建设的房屋、拆迁直接管理的公共财产拆迁的房屋;房屋自主管理单位移交给房屋管理部门的房屋;以其他方式移交房屋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房屋管理局是公产房的资产管理部门,其实际用户称为承租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共住房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入和限制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