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有以下规定: 1、持有公共住房使用权的上市交易方应当是公共住房的合法承租人; 2、公房使用权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在交换房屋产权前,公房承租人必须结清房屋租金及其他与房屋有关的费用; 4、公房承租人将其租赁的公房转租给他人的,应当向原出租人备案; 5、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所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对方有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