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承认事实婚姻,但与同居关系不同。未登记的事实婚姻是违法的,但考虑到农村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有条件地承认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符合条件:同居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我国保护事实婚姻,但事实婚姻并不等同于男女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是与合法登记的婚姻相对的,未经法律登记的事实婚姻本质属于违法婚姻。然而,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现实,为了维护农村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有条件地承认未登记结婚但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从而形成了“事实婚姻”这个概念。 事实婚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具体而言,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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