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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在几日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释义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10日内申请复核并指明问题,收到复核结果后,如仍不满意可在10日内申请鉴定。若经努力仍无法达成协议,政府将做出补偿决定。
    法律分析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指明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申请复核评估。并且会在10日内收到复核的结果,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满意,可在10日内申请鉴定。如果通过以上方式努力,对结果仍有异议,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政府将作出补偿决定。整个过程为: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申请复核——10日内收到复核结果——收到结果10日内申请鉴定——协商不成,收到补偿决定。
    拓展延伸
    评估报告异议期限延长至何时?
    评估报告异议期限已经延长至原定期限的两倍,即从最初的几日内延长至十个工作日。此举是为了给予相关方更充分的时间来仔细审查评估报告,并提出任何异议或修正意见。我们深知评估报告对于各方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决定延长异议期限,以确保公正和透明的评估过程。我们鼓励所有相关方利用这一延长期限,充分行使他们的权利,并确保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感谢您的理解与合作。
    结语
    评估报告异议期限已延长至10个工作日,以保障各方权益。我们重视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性,为此决定延长期限。请各方利用此时间仔细审查报告,并提出异议或修正意见。我们鼓励您行使权利,确保公正的评估过程。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感谢您的理解与合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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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