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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关于沙石码头土地还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其中农用地再细分为耕地、林地、养殖水面等。耕地、林地、养殖水面各有各的用途,耕地肯定不包括养殖水面,养殖水面也肯定不包括耕地,相互之间的用途不得非法改变,所以,土地管理法规有退耕还林的规定,更加有基本农田不得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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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9: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