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签借款合同汇款凭条不能作为借款的证据。汇款凭证不具有债权凭证的性质,不能完全证明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汇款,不能判断汇款原因,不能直接推定原因,被告构成事实贷款关系;虽然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不是书面形式的,但原告仍有义务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进一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贷款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