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损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建筑安装公司作为河道治理工程施工方,应当保障工程在安全、合理及不影响施工场地附近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况下施工,但由于其施工过程中未在暴雨来临前及时清理河道中用于修建河道堡坎的料石、砂石,导致河道行洪不畅,洪水浸入王某的“三叶青”药材基地,导致王某直接经济损失,建筑安装公司存在有义务却不作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王某“三叶青”药材被洪水浸泡这一事实,是建筑安装公司不作为、自然灾害及王某未及时开展生产自救等因素共同作用所致,故王某应当自行承担其经济损失的30%,建筑安装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欧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