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的特情部门所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的定罪标准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量刑: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一般不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六条第五款 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