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如何发出搜查令? |
释义 | 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和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进行搜查的法律文书。搜查需满足三个条件: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有隐匿财产行为。搜查人员需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并遵守相应程序。搜查对象为公民时需通知被执行人或家属到场,法人或组织时需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搜查中发现需要扣押的财产应依法处理,并制作搜查笔录记录相关情况。 法律分析 搜查令是人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所以检察院不能签发搜查令,搜查令签发的情况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有隐匿财产的行为的情况。 搜查令 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查找的执行措施,称为搜查。 详细说明 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查找的执行措施,称为搜查。 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且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第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三,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搜查人员在进行搜查之前,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扣押的财产,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和第226条的规定办理。 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 结语 搜查令是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用于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进行搜查。搜查必须符合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和有隐匿财产行为等条件。搜查人员在搜查前需着装规定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搜查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对搜查对象的通知和协助也需按规定进行。搜查应由女执行人员对女性进行,发现应扣押财产需依法办理。搜查过程应制作搜查笔录并征得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情况应在笔录中记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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