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境外入境隔离政策 |
释义 | 1.在集中隔离期间的第1、2、3、5、7天分别开展一次核酸检测,严格落实隔离人员解除标准,满足人、物、环境三样本阴性方可解除隔离;对于集中隔离场所内发现的核酸检测阳性人员,要立即回溯流调,对风险人员重新计算和延长隔离时间。 2.7天集中隔离期满后,由目的地所在区县点对点闭环接回,落实3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在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3、从重庆口岸入境,所有来渝返渝人员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4、关于所产生的检测和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的,按相关规定核报或理。 从国内高、中风险区或有本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来渝返渝人员,应第一时间主动向社区(村)和单位报备,按有关规定接受核酸检测、隔离观察、健康监测等管理。 6.目的地为市外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目的地信息推送。在集中隔离期间的第1、2、3、5、7天分别开展一次核酸检测;解除集中隔离前3天将信息推送至目的地,目的地闭环接回或做好个人防护条件下闭环送至交通口岸离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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