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创业人员及其创办的创业组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1)自2020年11月30日起,创业人员在本市首次创办创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创业人员在所创办的创业组织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累计满6个月,其中入乡创业人员所创办的创业组织需招用本市户籍劳动力达到3名,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6个月; (3)创业组织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1年以上; (4)创业人员及所创办的创业组织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黑名单”; (5)符合条件的入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组织,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6)初创补贴:初创补贴标准1万元;合伙创办企业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要求:1、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连续正常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后,可前往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人员就业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拓展资料:求职创业补贴是什么意思? 创业补贴是指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选其中一种困难情形,按规定申领一次性补贴。 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创业补贴。 第九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