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代服务业中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哪些范围?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这样说理解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