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孤儿收养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岁。 孤儿收养程序如下: 1、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儿童福利院寄养,送养办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收养申请表; 2、寄养、寄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有初步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的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的申请。对同意申请人,收养人应按要求提供单位证明、体检证明等相关文件; 3、寄养、寄养办公室人员审核收养人提供的材料,填写《儿童福利院弃婴送养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报医院负责人审核; 4、儿童福利院审查同意后,将审批表及收养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收养儿童档案报民政局社会福利部审批; 5、儿童福利院凭审批表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到当地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收养公告; 6、公告期满后,收养人与儿童福利院协商收养、捐赠等问题,并签订收养协议; 7、收养人持有相关审批材料,并向区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办公室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