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有哪些 1、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有: (1)会议召集人无召集资格; (2)会议未通知或公告到相应人员; (3)表决不通过或无表决权的参会人员通过的决议; (4)决议内容不合法或违反公司章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公司未召开会议的情形,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股东会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