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荣誉权属于人格权吗 |
释义 | 荣誉权属于人格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荣誉权应当是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人身权利是非财产权的,一般自然人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就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名誉权等。 荣誉权的特征: 1、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及其利益。 2、荣誉权不仅是一种既得权利,也是一种期待权。 3、取得荣誉权表现为权利人对荣誉及其利益的独占权。 荣誉权包括的基本内容: 1、荣誉获得权。民事主体有权获得因其行为而授予的荣誉称号,任何人不得加以妨碍、阻挠和干涉。 2、荣誉维护权。民事主体对于已经授予的荣誉有权保持归自己所有,排除他人非法侵害。荣誉一经获得即为民事主体终身享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非法剥夺,也不得转让或继承。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3、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完整支配权,其二是有限支配权。完整支配权指对荣誉的一般物质利益的支配权,其性质属于财产所有权,即自物权。有限支配权指对因荣誉所生的物质利益不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只享有受时间限制的占有权。 4、精神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其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荣誉权的精神利益指荣誉权人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对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对该种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将荣誉的精神利益予以处分,如转让他人享有或转让他人利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