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参保条件本市户籍0-18岁少年儿童(含市外定居少年儿童),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在册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二、参保方式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参保人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并征收保险费。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或在市外定居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三、参保时间参保人统一于每年9月份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当月开始享受待遇。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缴费月由出生之月起算,并由出生开始享受待遇。其他时间申请参保的,自申请参保之月起的第4个月办理缴费,并在按规定缴费后的当月开始享受待遇。四、保障范围住院和大病门诊(大病门诊包括: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基本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前的门诊透析治疗费用和手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专科基本医疗费用)。五、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少儿家庭缴纳75元,市财政补助75元。六、起付线标准少儿医疗保险实行行住院起付标准制度,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市内二级医院400元,市内三级医院500元,市外医院600元。(同一少儿医疗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每次住院起付线在相应的标准基础上依此递减100元,直至起付线为零。)大病门诊费用不实行起付线。七、医疗待遇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线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或每次大病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5000元以下部分,少儿医保基金支付80%;5000-10000元部分,少儿医保基金支付85%;10000元以上部分,少儿医保基金支付90%。八、偿付限额少儿医疗保险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并与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