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身份性质不同。真正身份犯中的身份,是定罪身份。非真正的身份犯中的身份,是量刑身份。犯人的身份不同。非真正身份犯的范围涵盖非常广,而真正身份犯往往是国家公职人员连带责任不同。非真正身份犯由于不是定罪身份,往往连带、共犯不成立。根据《刑法》规定: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真正的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如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连续处罚条件: 1、连续犯的处罚标准; 2、刑法规定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或者虽有两个量刑档次但无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 3、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明文规定重于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的,符合这种情况的连续犯; 二、连续处罚处罚持程序: 1、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责令改正;在当场认定或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3、复查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