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将安居房进行买卖交易? |
释义 |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受限,需满足土地性质和政府规定。安置房属小产权房需等待政府允许后方可交易。满5年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转为商品房进行买卖,但地方政府决定权大。安置房产权不完全,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无需缴纳出让金。动迁安置房供应后,需按规定程序办理预(销)售合同和房地产转移登记,注明为动迁安置房。 法律分析 正常情况下安居房可以买卖。如果有房产证和国有土地证,房子买卖没有限制。如果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则必须是同村的居民才可以买卖。拆迁安置房若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有的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变成商品房性质后,可以上市买卖。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使用。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使用的,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第二十条,预(销)售合同签订后,动迁安置房的购房人应当持“供应单”和《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到动迁安置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第二十一条,动迁安置房的预售许可证应当注记“动迁安置房”。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动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应当在相应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 结语 安居房买卖限制因土地性质而异。若有房产证和国有土地证,无限制;若有集体土地证,仅同村居民可买卖。拆迁安置房属小产权房,需等政府允许后方可交易。部分地区规定,安置房满5年、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转为商品房,但实施需考虑土地指标。安置房产权不完全,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一致,土地多为划拨土地,无需缴纳出让金。《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优先满足动迁需求,购房人需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预售许可证需注明为动迁安置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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