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划生育哪一年开始 |
释义 | 1971年代计划生育开始实行,1982年被确定为基本国策,2002年升级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目前我国不再实行计划生育,而是开放二胎政策,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1960年代末人口急剧增长,因人口压力巨大,最终设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委),计划生育成为国策,此后计划生育逐步强化实施。 20世纪50年代,面对人口增长过快的态势,毛泽东、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出,人口要有计划地增长。1957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首次写入了计划生育内容,计划生育开始在一些地区进行试点。1962年12月18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强调指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认真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但由于“左”的错误的发生,计划生育的开展受到严重影响,广大农村没有认真实行计划生育,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到1979年,全国总人口达到9.75亿,过多的人口数量和过快的增长速度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沉重压力。面对这种状况,1980年9月,国务院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 我国于1971年就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但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并写入宪法是1982年。目前我国不再实行计划生育,而是开放二胎政策,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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