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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
释义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时长由劳动合同的期限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时长也不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影响工作等。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时长的时间由劳动合同的期限决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试用期的时长,相关法律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在试用期中,劳动跟着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试用期的最长时限为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重大影响、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且无法安排其他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等情况,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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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1: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