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开庭审理的四种特殊情况 |
释义 | 二审案件是否需要开庭审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原审被告人死亡或丧失行动能力,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或交通不便服刑且提押困难,可不开庭审理。但人民检察院抗诉需征得同意,若两次传唤未出庭则应出庭。 法律分析 关于二审案件,是否需要开庭审理,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再审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缘地区服刑的,提押到庭确实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需要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庭的经两次传唤依然不派员出庭的。 拓展延伸 二审开庭审理中的四种特殊情况:法庭上的法律辩护与证据调查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存在着四种特殊情况,这些情况需要在法庭上进行法律辩护和证据调查。首先,一种特殊情况是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需要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其次,二审中的民事纠纷案件也可能涉及特殊情况,如保险合同纠纷或知识产权争议,律师需要在法庭上展示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此外,行政诉讼案件也可能出现特殊情况,例如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律师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诉求。最后,特殊情况还包括对先前判决的上诉,律师需要在法庭上提出合理的上诉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来推翻原判。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律师的法律辩护和证据调查至关重要,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结语 在二审案件中,是否需要开庭审理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有些案件并非必须开庭审理,可以选择不开庭审理。例如,原审被告人或自诉人已故或丧失行动能力的再审案件,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的案件,以及原审被告人或自诉人在交通不便地区服刑、提押到庭困难,但人民检察院抗诉需要征得同意的情况。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律师的法律辩护和证据调查至关重要,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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