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余杭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释义 | 关于开展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7〕184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价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2016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评价工作机构 我厅委托各县(市、区)及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宁波除外)组成浙江省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见附件1)。评价工作机构要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已入库企业抽查工作今年暂不开展。 评价工作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nd.gov.cn)中进行。 (一)企业注册登记 1、企业申请注册。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先进行临时账号注册,用临时账号登录系统并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工作指引》附件1),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正常使用。 2、注册信息核对。所在地评价工作机构对《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信息核对,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核对不通过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3、企业信息激活。通过评价工作机构形式审查的,企业用临时账号再次登录系统后,系统提示用户名变更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户确认后,企业用户名自动变更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成功。 (二)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工作指引》附件3)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企业完成注册登记及自主评价的截止时间以所在地评价工作机构通知为准。 (三)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工作指引》附件4)。《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我厅。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评价工作机构提交《审核表》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 (四)名单公示 我厅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2017年12月13日前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入库公告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所在地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评价工作机构要认真对照《工作指引》,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做到精准服务。企业在使用“评价工作系统”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二)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指导,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 (三)各评价工作机构要做好注册信息核对和形式审查,加强服务和指导。参评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评价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各地科技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等相关政策宣传,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网络操作有关事项请参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服务手册(见附件2),服务平台将适时更新公布,请自行下载。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 (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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