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利用闲置厂房的政策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对企业或个人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取得闲置资产所有权的,在企业闲置资产转让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税费征缴基础上,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所产生的有关税收(仅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所形成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出让或者受让企业。
    2.通过股权收购并控股的兼并重组盘活闲置资产的,股权转让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给予所形成地方留成50%的奖励。
    3.对企业或个人通过租赁方式盘活闲置资产新建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以租金额度为上限,给予全部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作为奖励。
    4.对出让方厂房(土地)在闲置期间所发生的以前年度陈欠税款(仅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产生的滞纳金,由受让方代替出资在转让过程中一次性清缴所形成税收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受让企业。
    5.主城区范围内招引市内外企业采取收购、租赁闲置资产形式新建投资项目,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仅指设备)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自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再按项目的地方财政贡献比例另行规定奖励。
    6.盘活利用闲置资产企业,对当年产生税收高于地区平均贡献率30%的企业,下一年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权税地方存留部分全部奖励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0 13:4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