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隐名股东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对隐名股东的认定标准是: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一、隐名股东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二、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重大决策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管理交易审查权。 6、知情权。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8、决议撤销权。 9、退出权。 10、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